校園欺凌治理邁入法治化新階段
http://www.vmlcwjnjqx.com2025年12月19日 09:38教育裝備網
■將校園欺凌治理明確納入國家基本法律,標志著我國在強化問責、促進校園治理的同時,進一步突出公權力的介入
■在法律底線的剛性約束下,學校須推動校園欺凌治理從“隱蔽”走向“公開”,實現早發現與早干預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于2026年1月開始實施。其中第六十條明確規定,對“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者,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同時,對學校“明知發生嚴重的學生欺凌或者明知發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的”,除責令整改外,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分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這一立法舉措將校園欺凌治理明確納入國家基本法律,標志著我國在強化問責、促進校園治理的同時,進一步突出公權力的介入。通過適度懲戒的震懾作用,能夠破解校園欺凌單純依靠校園治理的困境,構建集預防和干預于一體的多方協同共同體,推動欺凌治理的立體化、系統化和專業化。
法律介入治理體系的核心效能,首先在于利用懲罰的威懾力與約束力,確立起清晰的行為底線與責任意識。無論是針對欺凌實施者的司法處罰,還是針對學校管理層“不作為”的行政問責,都向社會明確傳達了國家對危害未成年人行為的“零容忍”立場。這不僅樹立起“欺凌非小事”的社會認知,顯著提高欺凌者的違法成本,對所有潛在的欺凌者形成了強大震懾,更在制度層面將學校管理層置于外部監管之下。這種將失職行為納入懲罰范圍的做法,本質上是對學校權力的有效約束和法定義務的明確,確保了法律規定的防范與報告程序不再是一紙空文,而是必須履行的剛性責任。
在法律底線的剛性約束下,學校須推動校園欺凌治理從“隱蔽”走向“公開”,實現早發現與早干預。長期以來,出于維護聲譽或考核壓力等因素,部分學校傾向于隱瞞或淡化嚴重欺凌行為,這成為遏制欺凌的一大阻礙。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將問責與學校主管人員的職業前途及法律責任直接掛鉤,壓實了學校的主體責任,迫使其在面對嚴重事件時必須打破沉默,及時啟動報告程序。更重要的是,這種外部問責機制將增強全體師生對制度和法律的信任,降低了舉報的心理成本,促使師生敢于提供線索,在全校范圍內形成全員反欺凌的積極氛圍。這種由外向內驅動的育人環境轉變,正是將欺凌治理從被動的危機公關轉變為主動常態化工作的關鍵轉折點。
行政問責帶來的強制力并未止步于個案處理,而是進一步倒逼學校建立長效防治機制,實現治理的系統化。要真正落實法律關于“報告與處置”的硬性要求,學校必須從傳統的“事后補救”轉向“事前預防”。這意味著學校必須建立起包括排查預警、應急處置、專業培訓及反欺凌課程在內的完整制度體系。同時,將欺凌問責納入績效考核,與校長及教師的晉升評優掛鉤,促使學校管理層在人力、物力和財力上保障欺凌預防和心理支持體系建設。唯有如此,校園欺凌治理才不再是一項臨時任務,而是內化為學校日常管理和育人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此外,公權力的介入并非單純為了懲戒,其更深層的意義在于通過“懲罰與矯治”的有機結合,實現對欺凌雙方的專業化干預。對學校“不報告”行為的強制處分,實際上為及時干預爭取了寶貴的時間窗口。這確保了受害者能在第一時間獲得來自法、醫、社等外部專業機構的幫助,避免因延誤而導致創傷加劇;同時也為司法機關的早期介入提供了前提,有效阻斷二次欺凌。這種機制將欺凌事件導入了“法—醫—社”專業矯治系統,既讓欺凌者付出代價、反思責任,又破解了學校在面對嚴重欺凌行為時缺乏專業矯治能力的困境,從根本上提升了行為修正與權益修復的有效性。
誠然,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落地仍面臨諸多挑戰,例如對“嚴重學生欺凌”及“侮辱、恐嚇”等行為的認定標準尚需細化,專業矯治資源及“醫—社—家”協同機制也亟待完善。但該法從根本上確立了我國校園欺凌治理“法”與“教”協同的制度框架,為社會公權力介入校園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和明確的行政保障,標志著我國的校園欺凌治理正式邁入了法治化新階段。
(作者系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基礎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員)
責任編輯:董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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